申报药品所需资料: 1. 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批件(文) 2. GMP证书 3. 药品省级药检单 4. 药品价格审批表 5. 药品成本核算申报表 6. 药品说明书 7. 国家中药保护证书 8. 进口注册证 9. 国家专利证书 10. 申请价格水平建议等相关资料(当地省份政府定价物价单) 11. 法人委托书 12. 药品注册标准 (一)新药生产审批
注1:特殊药品注册检验60日完成。 注2:技术审评中的120日/100日,120日是指新药审评时限,100日是指实行快速审批品种药品时限。药品审评中心技术审评的40日/25日,40日是指新药审评时限,25日是指实行快速审批品种药品时限。
注: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注册分类9的中药注射剂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注册分类9的其他中药、天然药物制剂,应当进行临床试验。此类申请的审批首先按照流程I进行,临床试验完成后,再按照流程II进行。 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向省局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条所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一: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省局审查与申请资料移送: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生产情况和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抽取连续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并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并在3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抽取样品、通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将审查意见及核查报告连同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工作,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三)药品注册检验: 药品注册检验与技术审评并列进行。 药品检验所在接到注册检验通知和样品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检验,出具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注册检验可以在60日内完成。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在指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的临床试验用样品检验,按照前两款时限的要求执行。 需要进行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的,药品检验所应当在60日内完成。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可以在90日内完成。 (四)技术审评: 注册分类1-8的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按照有关的技术审评原则,在12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快速审批药品在10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对于不符合技术审评要求的,发给补充资料通知,申请人在4个月内补充资料;药品审评中心收到补充资料后,在40日(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快速审批药品在25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内完成补充资料的审查。未能在规定的时限补充资料的,对该申请予以退审。 注册分类9的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按照有关的技术审评原则,在80日完成技术审评,对于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技术审评要求的,发给补充资料通知,申请人在4个月内补充资料,药品审评中心收到补充资料后,在27日内完成补充资料的审查。 (五)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完成技术审评后20日内完成审批;20日内不能完成审批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时限延长超过10日的,须报国务院批准。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注册批件》和新药证书;申请人已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备该药品相应生产条件的,可以同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六)送达: 自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SFDA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复审: 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前,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当在5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维持原决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 复审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原申请时限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