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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毒性药材中成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处理原则
发布日期: 2013/12/17     浏览次数:
 

 

 

含毒性药材中成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处理原则

 

一、     目的

为科学合理地评价含毒性药材中成药作为非处方药品种的安全性,保证公众自我药疗的用药安全,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原则。

二、     含毒性药材中成药转换评价的基本原则

含毒性药材的中成药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此类产品用于患者自我药疗时,需特别慎重,尤其是药材毒性大、用量大、用药时间长的品种。在转换评价时,必须从严管理。

三、     分类及处理原则

根据含毒性药材中成药对人体安全性的不同影响因素(毒性强度和给药途径)进行分类处理。

(一)毒性药材的界定与分类

1.毒性药材的界定

以下药材属于毒性药材:

1.1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规定的28种毒性中药材。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一部):以最新版本《中国药典》(一部)对药材毒性的标注为毒性药材界定的首要依据(目前以2010年版《中国药典》所载药材的毒性为首要依据)。此外,也包括2010年版《中国药典》未收载而既往版本《中国药典》中收载的毒性药材。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含《中药材标准第一册》及部颁藏药、维吾尔药、蒙药分册中注明的毒性药材。

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药材标准:其中注明的毒性药材。

1.5 其他已发现有安全性问题的药材。

(2010年版《中国药典》收载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28种毒性中药材名单详见附1)

2. 毒性药材的分类

为方便转换评价工作,依据《中国药典》毒性药材分类方法,将毒性药材按毒性强度分为大毒、有毒、小毒三类。

2.1 大毒:以下列为“大毒”药材:

(1)《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规定的28种毒性中药材。

(2)《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注明大毒的药材;《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未收载而既往版本《中国药典》中收载的大毒药材。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含《中药材标准第一册》及部颁藏药、维吾尔药、蒙药分册)注明大毒的药材。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药材标准中注明大毒的药材。

(以上药品标准中,如标注为“剧毒”的亦列入“大毒”药材)

2.2 有毒:以下列为“有毒”药材:

(1)《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注明有毒的药材;《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未收载而既往版本《中国药典》中收载的有毒药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含《中药材标准第一册》及部颁藏药、维吾尔药、蒙药分册)注明有毒的药材。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药材标准中注明有毒的药材。

2.3 小毒:以下列为“小毒”药材:

(1)《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注明小毒的药材;《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未收载而既往版本《中国药典》中收载的小毒药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含《中药材标准第一册》及部颁藏药、维吾尔药、蒙药分册)注明小毒的药材。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药材标准中注明小毒的药材。

(以上药品标准中,如标注为“微毒”的亦列入“小毒”药材)

2.4 其他:发现的其他有安全性问题的药材,经评价后按其安全性分类。

(2010年版《中国药典》收载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28种毒性中药材的毒性分类名单见附2)

(二)含毒性药材中成药转换非处方药的评价分类及处理原则

为方便转换评价工作,保障非处方药使用中的安全性,现将含毒性药材的中成药品种按药材的毒性和给药途径进行分类,其分类及处理原则如下:

1类:含大毒药材的口服及粘膜给药制剂,不予转换。

2类:含大毒药材的外用制剂,如有以下情况,不予转换:

(1)含重金属类毒性药物(如:红粉、红升丹、砒石、砒霜、水银、白降丹、红升丹、轻粉、雄黄等);

(2)包装不合理,容易误服;

(3)儿科用药;

(4)妊娠期、哺乳期用药;

(5)用于创伤或破损皮肤;

(6)大面积用药;

(7)疗程7天以上。

3类:含有毒药材的口服及粘膜给药制剂:

3a类:含有山豆根、仙茅、制天南星、苍耳子、白果、制附子、制白附子、罂粟壳的口服及粘膜给药制剂如有以下情况,不予转换:

(1)日服用量超过标准规定范围;

(2)儿科用药;

(3)妊娠期、哺乳期用药;

(4)疗程7天以上。

3b类:含有未列入3a范围内有毒药材(安全性不明确)的口服及粘膜给药制剂,目前不予转换。

其中,《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中属3b类的有毒药材如下:

干漆、土荆皮、千金子霜、制川乌、木鳖子、制甘遂、朱砂、华山参、全蝎、芫花、两头尖、苦楝皮、金钱白花蛇、京大戟、制草乌、牵牛子、香加皮、常山、商陆、硫黄、蓖麻子、蜈蚣、蕲蛇、三棵针、白屈菜、臭灵丹草、制狼毒。

4类:含有毒药材的外用制剂,如有以下情况,不予转换:

(1)含重金属类毒性药物(如朱砂);

(2)儿科用药;

(3)妊娠期、哺乳期用药;

(4)用于创伤或破损皮肤;

(5)大面积用药;

(6)疗程14天以上。

5类:含小毒药材口服及粘膜给药制剂,如有以下情况,不予转换:

(1)日服用量超过标准规定范围;

(2)疗程14天以上。

6类:含小毒药材的外用制剂,可进行其他方面评价。

(三)其他

1.不同标准文件对毒性药材毒性大小描述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

除国务院规定的28种毒性中药材均按照大毒药材管理外,历版《中国药典》中有关毒性药材的记载,当以最新版本《中国药典》为标准。即:既往版本《中国药典》中记载的药材毒性大小与最新版本《中国药典》标准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新版《中国药典》描述为准(目前以2010年版《中国药典》内容为首要标准);新版药典外的其他药品标准(既往版本药典、部标、省标)中的药材毒性大小描述不一致时,应遵从“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毒性高的分类标准为依据。

2.本处理原则中“日服用量”的确定:

本处理原则中的“日服用量”是以法定标准中标注的用量范围为依据。

对本处理原则中“日服用量”的确定亦应参照以上(三)1.的原则,即以新版药典标注为首要依据;其他药品标准中日用量大小应“就低不就高”。

3.本处理原则随《中国药典》更新而修订:

由于《中国药典》每五年修订一次,故目前《含毒性药材中成药转换非处方药评价处理原则》主要是以2010年版药典内容为依据,2015年版《中国药典》发行后本原则的具体内容也将随之修订。

4.对新发现有安全性问题药材毒性分类的处理:

对新发现有安全性问题的药材,需对其存在安全问题的严重程度进行评估,并依据其安全性予以分类,参照本处理原则的相应类别处理。

目前发现有安全性问题的药材:如马兜铃、寻骨风、天仙藤、朱砂莲、千里光暂按大毒药材管理。

发现有安全性问题的药材需根据实际情况增补或调整。

 

附:1. 2010年版《中国药典》收载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28种毒性中药材名单

2. 2010年版《中国药典》收载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28种毒性中药材毒性分类名单(依据炮制等不同)

 

附1

 

2010年版《中国药典》收载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规定的28种毒性中药材名单

 

一、《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收载毒性中药材名单

共收载毒性药材83个:

大毒(10个):川乌、马钱子、马钱子粉、天仙子、巴豆、巴豆霜、红粉、闹羊花、草乌、斑蝥。

有毒:(42个):干漆、土荆皮、山豆根、千金子、千金子霜、制川乌、天南星、制天南星、木鳖子、甘遂、仙茅、白附子、白果、半夏、朱砂、华山参、全蝎、芫花、苍耳子、两头尖、附子、苦楝皮、金钱白花蛇、京大戟、制草乌、牵牛子、轻粉、香加皮、洋金花、常山、商陆、硫黄、雄黄、蓖麻子、蜈蚣、罂粟壳、蕲蛇、蟾酥、三棵针、白屈菜、臭灵丹草、狼毒。

小毒:(31个):丁公藤、九里香、土鳖虫、川楝子、小叶莲、水蛭、艾叶、北豆根、地枫皮、红大戟,两面针、吴茱萸、苦木、苦杏仁、草乌叶、南鹤虱、鸦胆子、重楼、急性子、蛇床子、猪牙皂、绵马贯众、绵马贯众炭、蒺藜、鹤虱、大皂角、飞扬草、金铁锁、紫萁贯众、榼藤子、翼首草。

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28种毒性中药材名单

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生马钱子、生川乌、生草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巴豆、斑蟊、红娘虫、青娘虫、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黄、生千金子、闹阳花、生天仙子、雪上一支蒿、红升丹、白降丹、蟾酥、洋金花、红粉、轻粉、雄黄。

 

 

 

 

 

 

 

附2

 

2010年版《中国药典》收载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28种毒性中药材毒性分类名单(依据炮制等不同)

 

大毒:

生川乌、马钱子、马钱子粉、天仙子、巴豆、巴豆霜、红粉、闹羊花、生草乌、斑蝥、生千金子、轻粉、洋金花、雄黄、蟾酥、生甘遂、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白降丹、生藤黄、红升丹、生狼毒、红娘虫、青娘虫、雪上一枝蒿。

有毒:

干漆、土荆皮、山豆根、千金子霜、制川乌、制天南星、木鳖子、制甘遂、仙茅、制白附子、白果、朱砂、华山参、全蝎、芫花、苍耳子、两头尖、制附子、苦楝皮、金钱白花蛇、京大戟、制草乌、牵牛子、香加皮、常山、商陆、硫黄、蓖麻子、蜈蚣、罂粟壳、蕲蛇、三棵针、白屈菜、臭灵丹草、制狼毒。

小毒:

丁公藤、九里香、土鳖虫、川楝子、小叶莲、水蛭、艾叶、北豆根、地枫皮、红大戟、两面针、吴茱萸、苦木、苦杏仁、草乌叶、南鹤虱、鸦胆子、重楼、急性子、蛇床子、猪牙皂、绵马贯众、绵马贯众炭、蒺藜、鹤虱、大皂角、飞扬草、金铁锁、紫萁贯众、榼藤子、翼首草。

上述范围以外的药材毒性分类应按照药品标准中的具体描述及本处理原则的相关要求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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